近期,演员闫学晶的多个自媒体账号遭到禁止关注。据其他自媒体报道,禁止关注的原因之一系此前她在直播中被指控“哭穷”,即其子参演一部戏的片酬数十万元仍不足以维持家庭开支。有自媒体人据此创立了“您有何见解”的议题,旨在促进公众就言论自由与部门规章制定权限展开深入讨论。
对公民不利决定实施之主体
从法律角度分析,自媒体账号被禁止关注时,首先需要明确实施该措施的资格主体。否则,自媒体平台可能基于自身立场需求而随意执行,从而导致言论自由无法实现其渠道。基于对自媒体禁言案例的考察,多数禁言处理由自媒体平台直接实施,然亦不能排除主管部门于幕后提出建议的可能性。
从言论自由的视角审视,封号与禁言等措施实属极为严苛,而具备争论价值的信息,恰是自媒体平台的核心价值所在。有人或许追问,行政规章为何赋予自媒体平台采取此类处置措施的权限。例如: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其平台上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存在本规定第七条所列举的信息时,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其中,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第(九)项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对“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的不良信息采取相应措施。该项构成自媒体平台对违规账号采取封禁或禁言等处置措施的依据之一。究其根源,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与征信业管理条例类似,在制定这些法规时,行政处罚法尚未进行修订。未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未对行政处罚作出概括性规定,因此企业及其他组织得以实施行政处罚。
鉴于行政学界未能或回避对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内容进行直接阐释,致使企业组织仍可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实施行政处罚。例如:依据第二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系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减损权益或增设义务之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针对自媒体账号封禁、禁言措施,以及不良征信记录的公开,均属典型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修订之意义
学者若对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作出正当解释,则企业等不具备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即不得实施前述行为。其缘由在于,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前后进行修订的背景,系行政处罚中存在政企不分的现象,例如:电力企业乃至物业服务企业竟能通过合同约定实施行政处罚。
目前,大多数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充分认识到行政处罚专门规定中行政处罚概念所蕴含的法治意涵,进而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实施了禁止自媒体关注以及限制流量等管制措施。然而,行政处罚法的修订亦对行政机关形成了相应约束。例如,诸多禁止关注等措施主要由自媒体平台实施,而主管部门往往难以直接执行。基于监管要求,自媒体平台往往需要采纳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议,此类建议有时可能仅通过非正式电话通知的形式传达。
或许有人追问,行政主管部门为何不直接采取封禁账号或关闭自媒体账号的措施?从法律适用层面分析,其理由实则甚为简明。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中,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对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的内容提请合法性审查。关于第七条所列举的情形,不难判断,其中至少有两项内容缺乏明确的上位法依据,具体包括“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以及“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多数创作作品的标题具有夸张倾向,此乃创作领域中的一种普遍现象。例如:易经卦爻辞在阐释“上九”爻时,运用了“亢龙有悔”之表述;若有作家以“亢龙有悔”为标题描写武术题材,不应被视为采用夸张标题,进而作为禁止作品传播之依据。此项规定被纳入行政规章,其根源在于规章起草人并未从事创造性工作。在行政复议或诉讼审查中,该规定很可能被视为与网络安全法等上位法相抵触,因而被认定为无效。例如,通过召开听证会等程序即可予以确认。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第九项所规定的“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通常可被用以宽泛解释前八项规定所涵盖的内容。例如:第四项规定的内容为“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该规定可被引申至解释其他领域的暗示与联想现象。当前,多数影视作品常借助传说或历史叙事,引发公众的联想。例如,《暗河》实质上揭示了当代社会对累犯或前科人员待遇处理的不当。该规定若经由行政复议程序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极有可能被撤销。
针对演员闫学晶在直播中涉嫌“哭穷”一事,于法规范畴内,通常援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第七项及第九项之规定,认定该等行为易诱发公众产生非理性联想。可以明确断定,“哭穷”一词不会引发与性相关的联想。或许有人会进一步追问:那么公众可能产生何种联想?
一方面,公众或许会对现行最低工资制度产生相关联想。例如: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是否会影响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产生此类疑问后,若有人查阅劳动合同法,便不难发现,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并不影响依据正常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原正常工资调整机制适用于所有服务期限的劳动者,但此规定多为多数民营企业所难以接受。
另一方面,演员闫学晶之子参与一部影视剧的演出,其片酬高达数十万元,但仍难以满足家庭日常开销,公众或许会对其家庭消费的具体内容产生推测。经过联想,大多数人或许会认识到,家庭消费生态农业产品时,年收入十余万元可能确实不足以支持。例如,生态牛肉的消费价格不低于三十元每斤,而澳洲牛肉的消费则显然不足。由此引发了关于我国农业生产应采取何种模式的争论,此乃多数民营资本所不愿见到的事实。
由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实施规模化农业生产,表明农产品及生产资料的价格不完全由资本单方面决定。例如,基于宪法第八条所确立的供销、信用与消费合作体系,有望得以重构与完善——这一发展取向正是自由资本所坚决反对的。
鉴于上述两方面因素,纵使行政主管部门未对演员闫学晶实施封禁措施,自由资本亦不会轻易中止对其所采取之行动。由于言论自由的界限已逾越宪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所规定之范畴,多数网民对禁止关注措施表现出一种幸灾乐祸之态度。例如:关注行为源于他人对创作者的个人认同,而非创作者所能主动获取。基于此,可以推断关注是一项公民权利,可类比为对自媒体创作者的“订阅”功能。
有人或许会追问,自媒体平台为何要求,继而开发禁止关注功能呢?一方面,此项功能可以强化自媒体平台的垄断地位。例如:关注量超过五百万的创作者,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均可依法申请自媒体平台的相关许可。该功能可使创作者的关注量归零,从而在整体上维持了自媒体平台的垄断地位。
另一方面,当前部分自媒体平台受到行业内某些代表性平台策略调整的影响,已开始实施稿酬逆向分配机制。例如:某部影视作品甫一开播,其评分便已高达九分。将该原理应用于其他领域,将导致无论作品质量优劣,只要向平台支付相应费用,即可获得流量支持。最终结果将是,真正的创作者因无法维持生计而逐渐消失,而符合资本利益的作品则得以广泛传播。例如:即便是张明楷教授编纂的刑法学著作,若无资金支持,在自媒体平台上亦难以获得显著流量。
自媒体平台之分类与性质
在法律宣传领域尤为明显,例如:持怀疑态度的公众若在自媒体平台发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条文进行尝试,其结果往往是要么无法发布,要么仅获得数百流量。相反,那些缺乏事实依据的所谓错误裁决却得以广泛传播。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官方未能正确认识自媒体平台的性质。例如:依据宪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此类平台明确禁止设立任何营利性组织。此乃其与推销商品、服务及社会事务评价类平台之间的根本区别,若将二者相混淆,势必将侵害公民言论自由之权利。
关于“闫学晶女士被限制网络关注功能”一事,需明确指出,作为公众人物的演员闫学晶,其网络言论可能受到相应规范,相关法律依据主要基于网络安全法、民法典等法律,以及依据前述法律所制定的行政法规。例如: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确立了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的基本原则,第二款则详细规定了可采取限制措施的具体情形。其中,本条第二款实质上是对言论自由法律边界的一种明确界定。
基于媒体报道信息分析,演员闫学晶被指“哭穷”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封禁措施的适用条件。相反,此举可能引发公众的相关联想。然而,由于该措施属于自媒体平台自主实施,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救济渠道,这也构成了本话题中所探讨的法治意义之一。即行政处罚法修订后,进一步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具备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不得擅自实施对公民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
鉴于观察视角存在差异,上述结论或与主流观点存在分歧,甚至可能形成对立。上述分析也未经绳墨不中体裁,倘有疏失之处,敬请各方海涵,并不吝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