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网友爆料,辽宁广播电视集团旗下的全资国企——辽宁卫视传媒有限公司,从2020年到2025年,居然收到了95张行政罚单,其中94次都指向同一个问题:发布“神医神药”类的违法广告。
光是2025年的前四个月,这家公司就被罚了22次。这频率,哪里像是惩罚,倒像是给监管部门交“月供”!
这就奇了怪了。一方面,国家监管部门年年喊打,月月发文。就在2025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还专门下发了《关于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营造良好消费环境的通知》,明确要严查“神医”“神药”广告。政策的雷声不可谓不响。
另一方面,作为省级媒体的排头兵,辽宁卫视本应是政策的宣传者和执行者,如今却成了最大的违规者之一。这简直就像是消防队自己在家玩火,荒唐至极。
很多人想不通,罚款都罚了那么多次了,怎么就不长记性呢?这里头的事,恐怕没那么简单。
咱们老百姓都觉得,罚款是为了让你疼,让你不敢再犯。可如果罚款变成了“入场券”,交了钱就能继续违规,那这味道就全变了。这94次罚款,更像是一笔“业务成本”,一笔用来安抚监管,并继续赚取巨额利润的“过路费”。
为什么这么说?你想,那些“神药”广告商,敢于在省级卫视上砸钱,其背后的利润链条绝对是惊人的。他们支付给电视台的广告费,可能只是冰山一角。真正的大头,是通过这块金字招牌收割的无数消费者的血汗钱。
电视台收取的“广告费”可能只是一个相对合规的数字,但私底下的“合作费”、“渠道费”又有多少?这部分天文数字的收益,足以覆盖那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罚款,而且还有巨大的盈余。这么一看,这笔“亏本买卖”其实是稳赚不赔。
罚款,治标不治本。那我们的法律工具箱里,是不是没别的招了?
当然不是!法律早就想到了这一点。我国的《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七条,就是为这种情况准备的“杀手锏” 。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说得很明白,对于这种发布违法医疗、药品广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罚款只是起步,最高可以罚到一百万元,甚至直接吊销营业执照。
更关键的是第六十七条,这条简直是为广播电视台“量身定做”的。它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罚完之后,必须要把情况通报给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广电部门要依法对电视台的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如果问题特别严重,可以直接“暂停该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看明白了吗?法律给了两个部门“双重保险”。市场监管局负责罚款和吊销企业执照,广电主管部门负责处分人和暂停业务。这套组合拳打下来,别说是94次,就是9次也足以让任何一家电视台伤筋动骨,彻底整改。
可现实呢?我们只看到了市场监管部门一次又一次不痛不痒的罚款,却鲜有听闻广电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更不用说动用“暂停广告业务”这个大招了。
这就引出了一个更深层的问题:是地方监管部门不敢用这些重罚条款,还是不愿用?一个省的卫视,在当地影响力巨大,盘根错节。处理它,会不会牵扯到地方利益,影响所谓的“营商环境”?
法律的“牙齿”锋利无比,但如果执行者选择用牙龈去啃硬骨头,那再锋利的牙齿也只是摆设。 这种选择性的执法,这种跨部门协同监管的“装睡”,才是“神药”广告屡禁不止的根源所在。
当罚单不再具有威慑力,反而成为违规的通行证时,伤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的钱包和健康,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公信力。我们希望看到的,不是第95张、第96张罚单,而是法律的利剑真正出鞘,斩断这条灰色的利益链条,让王法归王法,让规矩归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