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账号“四川芬达”由两名运营者蒋某和李某共同管理,从2021年开始涉足自媒体领域。到了2024年,该账号转型制作模仿秀内容,其中李某负责主要模仿表演,蒋某则协助烘托氛围。他们开始在视频平台上发布一系列模仿视频,这些视频以夸张的表情和动作为基础,模仿特定歌手的外貌、服装、姿势和演唱方式。视频中还加入了类似综艺节目背景板的元素,以及对演唱会数量的提及和导师造型的再现。这些内容逐渐引发关注,但也导致争议产生。
在这些视频中,表演者通过改编歌词来呈现内容,例如将原歌词调整为涉及日常物品的描述。表演包括夹紧双腿、弯腰调整嗓音演唱特定歌曲、紧皱眉头在地上碾动、青筋暴起演唱、假装断气倒地并扭曲身体暴露部分皮肤。这些动作被设计为夸张形式,虽然视频中未直接提及任何特定姓名,但评论区中出现了大量相关联想。账号运营者将这些元素定位为娱乐性质的剧情演绎,并在每期视频中标注相应说明,以此作为创作方式。
争议的焦点在于这些模仿是否超越了合理界限。2025年3月10日,“四川芬达”账号发布了一段视频,公开表示收到起诉通知,并展示了起诉状以及来自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传票。案由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原告为歌手杨坤,被告为账号运营者蒋某和李某。诉讼要求包括立即删除多个平台上涉嫌侵害名誉权的视频,发布道歉声明,以及赔偿精神损失费。这一视频发布后,账号的关注度出现显著变化,简介一度添加了相关描述。
起诉的起因可以追溯到模仿视频的内容被视为带有侮辱和丑化性质。原告方认为,这些视频充斥低俗擦边元素,并通过恶意发布来获取流量和利益。视频中使用的称呼如“拉布拉阿坤”“黄焖鸡米坤”“七度坤间”等,被归类为指向性词汇,虽然来源于网络热梗,但被指为故意扭曲和贬低。原告强调,这并非针对艺术模仿,而是针对打着模仿旗号进行网络施暴的行为。被告在收到侵权提醒后,继续发布类似内容,并通过直播等方式维持互动。
2025年3月24日,该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当庭未宣布判决结果。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模仿内容的性质展开辩论。被告方主张,没有恶意意图,强调外貌和声音属于自然特征,无法避免,且视频中从未提及具体姓名。他们表示,在收到起诉后,已停止制作类似模仿内容。这一审理标志着事件进入正式法律程序。
开庭后,事件在网络上引发讨论。原告方选择在诉讼过程中保持低调,避免公开回应,以确保通过法律渠道解决。被告方则通过视频向粉丝汇报情况,强调这是对事件的客观呈现,而非利用争议获利。账号置顶了3月10日的相关视频,但随后部分模仿视频因平台封禁或主动下架而无法查看。这段时间内,账号的运营策略出现调整,但核心内容仍围绕娱乐演绎。
2025年4月24日,杨坤通过微博发布回应,澄清事件细节。他指出,起诉针对的是网络施暴者,而非艺术模仿者。回应中提到,对方在收到提醒后变本加厉,并将道歉行为异化为流量工具。杨坤强调,内容中包含的低俗元素和恶意发布方式,导致社会评价降低,这构成了侵权基础。这一回应旨在还原事实,避免公众焦点偏移。
一审审理结束后,结果显示被告方败诉。具体判决细节包括要求删除相关视频和赔偿,但未公开详细条款。败诉后,被告方进入上诉阶段。模仿视频的下架进一步落实,但账号仍维持运营,焦点转向其他娱乐形式。
二审程序随之启动。二审已开庭,具体开庭日期未在公开报道中详述,但审理焦点仍围绕名誉权侵害。原告方维持原有诉讼要求,强调模仿的夸张扭曲和低俗称呼已超出合理调侃范围。被告方在二审等待期间,继续表达立场。
2025年12月24日,媒体采访了被告方中的蒋某。他将模仿视频中的相关元素和词汇归为表演风格和抖包袱,强调这些来源于互联网常见表达,仅用于娱乐呈现网上现象。蒋某否认内容带有侮辱丑化意图,指出这是综艺、二人转、相声等创作方式的延伸,每期视频均标注为剧情演绎,无导向性。他还表示,没有偷取作品、冒充身份或提及姓名。关于涨粉现象,蒋某承认起诉后出现,但否认借此赚钱。对于法院传票,他仅称向粉丝汇报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