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架私人飞机的包机费用约50万元,而演员李宏毅因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支付1308万元,剩余未清偿部分导致其被限制高消费。这个数字,相当于26次跨省包机的开销。更令人唏嘘的是,这份合同的起点,是他15岁那年,刚从《变形计》走出镜头时,由监护人代签的一纸经纪约。
这起案件不只是明星债务新闻,它揭开了娱乐圈一个长期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当未成年人踏入商业流水线,他们签下的究竟是通往未来的门票,还是终身背负的枷锁?法院判决已生效,法律程序无可争议。但公众的疑问仍在——一纸未成年时期签订的合约,为何最终演变为千万元级债务?司法是否应更多介入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若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才有效。李宏毅签约时年仅15岁,合同包含高额违约金、长期绑定、收入分成等复杂条款,显然超出其认知能力。尽管由父母代签,但“代签”不等于“充分理解”。现实中,许多家庭面对专业合同缺乏法律支持,所谓“同意”,往往是信息不对等下的被动接受。
更关键的是,此类合同常被设计为单方面约束艺人。经纪公司投入宣传、培训等成本,理应获得回报,但司法实践已多次表明,违约金必须与实际损失挂钩。福建一例主播解约案中,法院将50万元违约金调减至4500元,理由是公司未提供实质性扶持。北京三中院也曾驳回高达154万元的索赔,认定“20倍收益赔偿”远超合理范围。这些判例释放明确信号:合同自由有边界,暴利条款不受保护。
李宏毅案的特殊性在于,判决已执行,争议进入清偿阶段。但回溯源头,问题并未消失。15岁签约、8年履约、千万赔偿,这背后是整个行业对新人“低价锁定、长期收割”模式的默许。许多经纪合同将违约金设定为公司投入的数倍,甚至包含“预期收益损失”,而这类损失往往难以量化,也缺乏举证。当艺人走红,公司主张天价赔偿;当艺人未成名,合同却早已套牢。
司法尊重合同效力,但也承担矫正失衡的责任。未来类似案件,法院不应仅审查“是否签字”“是否追认”,更应穿透合同表面,审视条款是否实质公平。对于明显不对等的违约责任,应依职权启动调整机制,而非等待当事人申请。监管部门也应推动经纪合同标准化,设立未成年人签约冷静期与第三方法律援助机制,避免“出道即负债”的悲剧重演。
一个行业的成熟,不在于制造多少明星,而在于如何对待每一个刚起步的年轻人。当镜头对准流量与财富,别忘了那些曾站在聚光灯边缘、用青春签下命运契约的少年。他们的合同,不该是终身赎罪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