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说起来挺有意思,一个叫“四川芬达”的博主去年三月发了个视频,说自己被歌手杨坤起诉了,理由是模仿杨坤太像,还用了一些网络梗,比如“拉布拉阿坤”“黄焖鸡米坤”,杨坤觉得这损害了自己的名誉,要求删除视频、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那时候大家都挺关注这件事,毕竟明星告网红的情况确实不多见。
没过多久,“四川芬达”发了道歉视频,说自己感到害怕和内疚,承认有点冒犯别人,但强调不是故意的,听起来挺诚恳,可杨坤那边不接受这个说法,四月底,杨坤发长文回应,说这道歉根本不是真心悔过,就是想借着争议多吸引粉丝,接着直播赚钱,他还提到,平台早就提醒过侵权,结果对方反而更来劲了,内容越来越低俗,把公众信任当成提款机。
到了年底,法院一审判决“四川芬达”败诉,他不服气,立刻提出上诉,二审在12月18日开庭,“四川芬达”亲自出面接受采访,说那些词语都是网友玩出来的热门梗,自己只是表演风格,没有侮辱任何人,以后也不会改变,这话听起来像在勉强坚持,可背后其实挺复杂,他觉得这是创作自由,别人却认为这是在蹭热度并且贬低他人。
双方争论的核心在于模仿行为是否应当有底线,四川芬达方面认为他们既没有使用完整名称也没有冒充他人,只是通过夸张造型和复刻节目标识来制造娱乐效果,杨坤团队则指出这种结合低俗标签的做法已经超出艺术范畴,形成对个人形象的系统性抹黑,并强调对方以道歉为表演手段的真实目的是获取流量实现商业变现,这种行为已从普通玩笑转变为网络暴力。
这事涉及到更深层的问题,现在网上那些二次创作的视频,到底算不算创作,以前大家看模仿秀节目,就是图个乐子,平台算法也经常推送这类内容,可是从“四川芬达”这个案例来看,当模仿变成对他人形象的贬低,比如反复使用“32场演唱会”这种老梗,观众看的已经不是表演本身,而是把名人当成被取笑的对象,这就不是在搞创作了,而是在把人当作商品来贩卖。
平台过去处理这类事情,基本是靠投诉来下架内容,根本管不住那些一直贬低别人的行为。杨坤这次起诉,其实是在推动法律和平台重新考虑一个问题:靠骂人、贬低名人去赚取流量,这种行为算是对人的精神造成伤害,法律能不能用来管住它。
这案子正好碰上一个大背景,2024年底网信办在推动“清朗行动”,主要针对网络暴力,杨坤明确支持这项行动,他的维权行为可以说是为公众人物树立一个规矩,以前可能选择忍耐,现在不一样了,尊严要靠自己争取,和之前贾浅浅、朱一旦那些争议对比起来,这次是艺人主动采取行动,不是被动沉默,所以挺有代表性的。
平台那边也有点反应,抖音和快手最近调整了算法,对戏仿类内容的推荐变少了,虽然还没定下标准,但明显在收紧,这和四川芬达案有点关系,算是间接回应,大家都知道流量重要,但不能靠踩着别人往上爬。
我觉得这件事值得琢磨,模仿本身没有错,但得把握分寸,用别人名字开玩笑可以,但不能让人感觉你在侮辱他,特别是当视频能赚钱的时候,更要小心谨慎,公众人物可以被调侃,但他们不是流量的工具,这件事的结果可能影响很多人的做法,毕竟没人愿意整天生活在被“玩梗”的阴影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