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芭传媒突然公开指控旗下艺人鞠婧祎涉嫌“严重经济犯罪”,并扬言要全网实名举报。这到底是依法维权,还是一场精心策划的舆论施压?双方从合同纠纷,直接跳跃到涉嫌犯罪的刑事指控,这种“降维打击”合乎法律程序吗?
我们必须厘清一个最根本的法律原则:认定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权力在谁手里?不是公司,不是媒体,也不是我们任何一个网友,而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这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国家专属权。丝芭传媒在《最后告知》中直接给鞠婧祎扣上“涉嫌严重经济犯罪”的帽子,从法律效力上讲,这仅仅是一方当事人的单方面指控,和你在网上发帖说“我觉得谁谁谁犯罪了”性质类似,不具备任何法律上的定罪效力。它更像是一封“战书”,一封投向舆论场的战书。
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丝芭真的手握确凿犯罪证据,为什么不直接去公安机关报案,反而要先大张旗鼓地发告知函,预告自己要“择日公开举报”呢?这种操作,难免让人怀疑其真实目的,究竟是为了追究犯罪,还是试图用“刑事犯罪”这四个重如千钧的字眼,在谈判桌上获取更大的筹码,或者挽回某种舆论劣势?我直接来点出其中的关键:如果明知犯罪而不及时举报,可能涉嫌包庇;如果指控失实,则可能构成诽谤。这场“指控战”的第一步,就已经游走在法律的风险边缘。
我们把刑事指控这个“烟雾弹”暂且拨开,回归到事件的真正原点——合同纠纷。这才是所有矛盾的根基。丝芭说,我们有一份2018年的补充协议,把合约延长到了2033年,而且我们做了笔迹鉴定,是真的。鞠婧祎方说,这份协议是伪造的,我们早在2024年6月就依法解约了,而且法院委托的两次笔迹鉴定,结论都是“无法确认签名真实性”。这简直就是罗生门。这涉及到合同法中最核心的要素之一: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一份合同要有效,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签名真伪都存疑,那么这份协议的基础就动摇了。更有意思的是,丝芭主张的这份合约,一旦成立,意味着鞠婧祎的演艺合约总时长可能接近20年。20年啊,什么概念?一个艺人艺术生涯的黄金期可能都涵盖在里面了。在法律实践中,这种超长期的、明显限制一方主要权利且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有很大可能被认定为“霸王条款”。之前丝芭在与黄婷婷等艺人的解约案件中,类似的长约条款就曾受到司法质疑。这就引出了一个更深层的行业问题:在追求利益稳定的商业逻辑下,娱乐公司利用优势地位与年轻艺人签下动辄十几二十年的“卖身契”,这合理吗?合法吗?当行业的潜规则与法律的公平原则、与个人的自由发展权产生冲突时,司法该如何权衡?
我们再来看另一个爆点:收入。丝芭甩出了一份明细,说十年给了鞠婧祎税前1.39个亿,还有房有车有公寓,否认“压榨”。而鞠婧祎方反击说,实际分成比例极低,公司还通过“阴阳合同”等手段隐瞒真实收入。这里头信息量巨大。第一,公司单方面公开披露艺人如此详细的收入构成,合法吗?我觉得这很可能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艺人的收入信息属于高度敏感的个人信息,未经同意公开,此前已有判例认定为侵权。丝芭这一招,看似“自证清白”,实则可能已经踏入了违法的雷区。这是一种典型的“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的舆论战术,也折射出在纠纷中,对艺人隐私权的漠视。第二,关于分成比例和“阴阳合同”的指控,如果属实,那就不仅仅是合同纠纷,可能涉及到更为复杂的财务合规、税务申报等问题。这也正是为什么经济犯罪的指控听起来如此惊悚,因为它指向的可能不仅仅是合同违约,而是更深层的、可能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但请注意,所有这些,目前都停留在“指控”和“反驳”的层面。真实情况到底如何?需要权威机构,比如税务、审计乃至公安经侦部门的介入调查,才能水落石出。这又回到了我们最初的观点:法律问题,必须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这场风波,更像是一面镜子,照出了娱乐行业积弊已久的顽疾:签约时信息不对称下的超长锁定期、收入分配过程中的不透明黑洞、解约时常常伴随的激烈舆论战和资源封杀。从李某某到黄某某,再到今天的鞠某某,类似的剧本反复上演。公司抱怨培养艺人投入巨大,需要长期合同保障回报;艺人则控诉发展受限、分配不公,追求更自主的职业生涯。这本质上是一个商业利益与个人成长、资本控制与艺术自由之间的结构性矛盾。而法律,正是用来划定这条边界,平衡双方利益的标尺。它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而必须依据事实和证据,判断合约是否公平有效,行为是否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