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可以虚拟 监管不能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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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琼
未来,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市场的日益成熟,虚拟主播行业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也将成为决定其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虚拟主播频频亮相电商直播、新闻播报、展览讲解等场景,所涉领域也从音视频作品、演唱会、综艺发展到直播和短视频。同时,这些虚拟主播带来的相关问题也随之而来:某虚拟主播表演者因自己的言行致虚拟主播“塌房”,表演者个人信息频遭曝光……舆论热议的背后是虚拟主播行业发展进入“下半场”面临的合规困局。如何应对虚拟主播行业的法律风险,让虚拟主播行业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是相关部门与司法机关面临的共同课题。
近日,苏州互联网法庭审理了一起全国首例虚拟主播表演者“中之人”违约案。该案中,虚拟主播表演者“中之人”以他人名义与某MCN机构签订合同后,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停播,导致虚拟形象价值贬损。MCN机构,即多频道网络(Multi-Channel Network),是一个与内容创作者合作或自主生产多样化特色内容的实体组织,它扮演着连接内容创作者与网络平台的重要角色,从而促进内容的广泛传播。
苏州互联网法庭从“中之人”与虚拟形象是否具有“身份同一性”出发,对虚拟主播粉丝粘性、虚拟形象曝光频率、IP活性、MCN机构复用合理期间等多层面分析,明确虚拟形象贬损价值综合考虑因素,最终判决“中之人”赔偿MCN机构违约金6200元。同时,苏州互联网法庭还结合本案及相关案件,发布《直播行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梳理出了20个最具典型性的法律风险点,促进直播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虚拟主播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曾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都涉及虚拟主播相关规范。同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也对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作出系统部署,明确提出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和管理机制。
主播可以虚拟,但监管不能虚化。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虚拟主播行业监管很难毕其功于一役,推动虚拟主播朝着规范化、精细化、智能化的方向持续发展,需要平台履责、司法保障、政府管理、从业者自律等多方合力,具体而言:一是要压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平台应对虚拟主播注册进行身份核验、形象前置备案,建立AI生成内容显著标识制度;二是要依法依规做实对虚拟直播行业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虚拟直播行业管理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长效机制;三是要发挥互联网司法规则之治作用,在发挥裁判教育指引功能的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以发布典型案例、制发合规指引等方式充分发挥对新质生产力发展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功能。
这起虚拟主播表演者违约案,是对行业法律风险的一次警示,有助于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未来,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市场的日益成熟,虚拟主播行业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也将成为决定其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各方应携手共进,共同推动虚拟主播行业朝着规范化、精细化、智能化的方向持续发展,让虚拟主播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为数字经济的繁荣发展贡献新的力量。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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