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兰女士对外发声人天涯大雄对于刀郎老师所实施的名誉权侵权行为仍然在进一步实施过程当中。包括在前两天的时候又有提及说刀郎老师早期的音乐作品并非他本人去进行歌唱录制,而是由报社的其他第三人代为歌唱和录制,进而对外公开发表,也就是相关的造谣诽谤言论进一步加剧和升级。基于此我想郑重且明确的阐述如下几点。
·第一点郑重告诫王金兰女士,特别是天涯大雄立刻停止对于刀郎老师所实施的一切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在公开平台发布相关视频,继续在其他直播间通过连线方式实施造谣诽谤行为。
·第二点天涯大雄的个人账号平台已经做出了限制继续发布视频的处罚措施,从平台层面也充分的表明了天涯大雄存在违反平台社区自律公约的行为。在此情况之下天涯大雄只能够去其他的直播间继续通过连线的方式实施侵权行为。
此时如果其他的主播为天涯大雄连线提供场所,提供直播间为其进行连线。如果最终包括王金兰女士,包括天涯大雄构成刑事犯罪行为,则为天涯大雄实施造谣诽谤言论提供直播间的行为又当如何去定义?我认为属于为犯罪分子提供犯罪场所的行为,在法律层面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在这里我想重点提一下某律师,希望能够明确地知晓法与不法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