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播模仿吴艳妮的穿着打扮、妆容以及标志性动作,并以明确标价的方式接受礼物,提供特定表演,侵权吗? 北京端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仲凯:中国田径运动员吴艳妮的形象以及穿着、妆容和标志性动作等特征,为公众所熟知,女主播模仿吴艳妮的形象及特征,使观众能够联想到吴艳妮,或将其与吴艳妮混淆,并对女主播进行打赏使其获利,其行为可能构成侵犯吴艳妮的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如果主播在模仿中存在丑化、诋毁吴艳妮的言行,或因不恰当的模仿导致公众对吴艳妮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吴艳妮的名誉,其行为可能构成侵犯吴艳妮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如果女主播借助与吴艳妮相似的形象进行商业运营获利,且满足不正当竞争的其他要件,则可能构成足以引人误认为其是吴艳妮或与吴艳妮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