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红雷胜诉!“网络大V造谣孙红雷案”相关细节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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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服从判决,也意识到了上述行为是错误、违法的……向孙红雷先生道歉。”近日一份致歉声明以公告形式在《人民法院报》刊登。这份公告中,颜某某因诽谤孙红雷,造谣“孙红雷跑了”“转移上亿资产”“定居国外”等,法院判令其公开道歉,并赔偿孙红雷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支出共计5万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受访者提供)

此前,演员孙红雷和妻子在澳大利亚被多名网友偶遇后,便有传言称孙红雷夫妇定居澳大利亚,还转移走上亿资产。去年10月,孙红雷工作室委托律师维权否认。

12月5日,记者获取到一份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判决书,关于此次诉讼以及庭审过程中的诸多细节得以披露。

网络大V造谣“孙红雷跑了”遭起诉

这些视频发布的时间,最早是在2023年10月。

多段名为“孙红雷跑了,转移上亿资产定居国外”的视频在网络传播,视频还带上多个话题,并逐渐发酵。视频中,画外音字幕不断强调,“孙红雷跑了 ,转移上亿资产定居国外 ,本⼈回应,只为新的发展机会……他将继续关注国内的⽂化和电影发展并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合作。”

不明就里的网友在下方评论称,“我希望他永远别回来了”“心里没鬼就不要跑”“不要回来最好”“娱乐圈难道都是这样的吗?”

“孙红雷走了”相关话题仍在网络发酵 图源微博截图

然而,这些视频内容都是真实的吗?记者注意到,这些视频的发布账号均为一个名为“xx那点事儿”的网络博主,共有5段视频,其中,有多段视频都使用了孙红雷的照片以及名字,阅读量达到十万+,有一段视频的浏览量超过上千万,且不同的视频下方都有几千条评论。

视频引发关注和热议的同时,孙红雷工作室则委托律师维权否认。几个月之后,孙红雷将“xx那点事儿”的运营者颜某某起诉至法院,这一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并开庭审理。

庭审细节披露:

发布者辩称视频是跟着别人转发的

记者获取到的一份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孙红雷一方认为,上述视频以及评论内容,属于在毫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编造的不实言论,会严重误导社会公众,并给孙红雷本人造成严重误解和负面评价,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颜某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孙红雷经济损失7万元、律师费3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而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一方颜某某则辩称 , 涉案视频是她跟着别人转发的,别人的视频没有火,但是她发的视频却火了,她不知道这是否属于炒作 。

颜某某的致歉声明

颜某某还说,她下载视频的第三方通道,是别人转给她的,“当时,我加入了一个微商团队,他们在群里分享的内容,我在朋友圈也看到有人在发,刚好也看到原告孙红雷在国外,没有权威证据核实,就是看到很多⼈发就转了。”

颜某某否认了自己用这些视频的流量开设直播。她说,她的账号是被朋友拿去做视频号直播了,但没有开播卖货,由于平台的设置,只要开了直播,就会有入口,但并没有任何收益。

“视频是我无意间发的,后来才发现视频有流量。平台会植入广告,后来提示我有一千多元的收益。”针对多段视频中的流量和广告收益,颜某某则表示自己不知情,她也不清楚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转发这些视频,看到有流量,她就多发了几段。她说自己没有赔偿能力,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希望获得原谅。

法院判决公开道歉并赔偿5万元

在一审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名誉是社会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才干、品德、情操、信誉、资历、声望、形象等的客观综合评价,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诽谤是指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使得社会公众对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公民拥有言论自由,但行使言论自由不能逾越法律边界,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公众人物对社会的评价负有一定容忍义务,但不代表公民可以突破法律底线捏造事实,使用侮辱性的语言对公众人物人格进行贬损。

孙红雷工作室转发维权信息

该案中,被告发表的五条涉视频包含言论“孙红雷跑了”“转移上亿资产定居国外”“孙红雷在个人社交媒体上回应他的离开并不是永别而是为了在全球范围内发现更多的机遇以实现自己的事业跨越式发展”,被告对于上述言论未提供事实根据,属于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情形。

另,被告发布的评论,如“我也想问,没事跑什么”“是的(回复网友评论:在国内捞钱,在国外消费)”“踢出去(回复网友评论:这人还叫中国人)”“心里没鬼就不会跑”等言论暗示原告极有可能在国内作出不良行为,被告对于以上言论未提供事实依据。

演员孙红雷在电视剧中(网络截图)

涉案五条视频截至删除时引发众多网友的浏览、点赞以及受到被告言论影响而发布对原告的负面评论,影响范围较大,该不实信息的传播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产生误解,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故被告的上述言论属诽谤性言论,使社会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法院支持原告主张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名誉权,势必造成其精神损害,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侵权情节、影响范围、发布时间、双方职业和经济收入等因素,特别是涉案五条视频评论处有大量负面评论,且在视频中插入宣传广告和直播带货入口的情节,酌情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颜某某在其微信视频号“xx那点事儿”主页置顶位置发布致歉声明持续七日,向原告孙红雷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另,被告某某向原告孙红雷支付维权费用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50000元;驳回原告孙红雷的其他诉讼请求。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标签: 孙红雷 网络 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