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王宝强被举报欺诈” 事件,看民事纠纷与刑事欺诈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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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王宝强被举报欺诈” 的话题引发了广泛关注和热议。这一事件不仅让人们将目光聚焦到王宝强身上,也让大家对民事纠纷与刑事欺诈的界限有了更深入的思考。那么,在这起事件中,所谓的 “欺诈” 指控为何被警方认定为民事纠纷呢?两者之间究竟存在着怎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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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回顾一下 “王宝强被举报欺诈” 事件的经过。11 月 20 日,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接到钱某龙报案,称其受四川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控告王宝强及其公司未按承诺向该公司支付报酬,涉嫌诈骗。消息一出,迅速引发舆论关注,相关话题一度冲上热搜。然而,11 月 25 日,警方经过询问报案人并对其提供的证据逐一审查后,认定报案反映的问题系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已告知报案人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从法律角度来看,民事纠纷与刑事欺诈有着本质的区别。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其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并且具有可处分性。在 “王宝强被举报欺诈” 事件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票房分成的支付问题,这是典型的民事纠纷范畴。

王宝强方面表示 “白纸黑字签订的分文不差,承诺过的帮助也从未食言”,而恩波格斗俱乐部则认为王宝强及其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报酬。这种因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关于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单位或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调解,还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与之不同的是,刑事欺诈是一种犯罪行为。刑事欺诈通常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在认定刑事欺诈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欺诈的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被害人因欺诈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以及行为人因此取得了财物等。如果王宝强真的存在故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恩波格斗俱乐部财物的行为,那么这就可能构成刑事欺诈。但从警方的通报来看,目前并没有证据支持这一指控。

总的来说,民事纠纷与刑事欺诈在性质、主体地位、构成要件和解决途径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在 “王宝强被举报欺诈” 事件中,警方的通报明确了该事件的性质为民事纠纷,这也提醒我们在面对类似事件时,要保持理性和客观的态度,依据法律和事实来进行判断。同时,对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在法律的框架下,这起事件最终会得到公正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