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被指存在合同欺诈,格斗俱乐部要求分5%的票房,要求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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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王宝强被四川恩波格斗俱乐部爆料指出存在合同欺诈,而且涉案金额庞大,对方要求王宝强支付《八角笼中》超过9亿票房5%的票房分成,据说涉案金额过亿。

5%是什么概念?估计这帮人根本就不懂票房分是怎么分成的。

按照恩波恩格斗俱乐部指控,据说王宝强在跟他们合作的过程当中口头承诺,如果《八角笼中》的票房超过9个亿,那超过的这部分就按照5%的比例分给恩波格斗俱乐部。

最终《八角笼中》的票房为22亿,按照恩波格斗俱乐部的说法,王宝强最少要给他们分6,500万。

这完全不是狮子大开口,而是异想天开,要知道很多投资人都不一定分到这么多钱了。

在这大家要先弄清票房的分账体系。

在我国电影的总票房当中,首先要扣除5%的电影发展专项基金和3.3%的营业税;

剩余的91.7%的进票房当中要给中数1%~3%的发行代理费;

另外还有57%的净票房要分给影院和院线;

剩余的43%由出品方和发行方按约定分配,其中发行费一般在5%~15%之间,正常情况下应该在10%左右,这意味着出品方最终分到的票房大约是33%左右。

按照《八角笼中》22亿的票房推算,出品方最终分到的票房大约是7.2亿元左右。

但这7亿元的票房并不是净利润,你得扣除演员的酬劳,拍摄过程当中产生的各项成本。至于这部电影拍摄成本是多少没有公开的数据,网传说是1.5亿左右,也有的说是5,000万左右,这意味着这部电影出品方的利润大约在5.7~6.7亿之间。

而这部电影总共有7个出品方,对于王宝强名下的企业分到了多少我们不太清楚,但分到钱之后,他还得交25%的企业所得税,所以最终真正拿到手的钱其实没有想象那么多。

而如今恩波格斗俱乐部一下就想要9亿以上票房5%的分成,想想就有点夸张。

虽然在拍摄过程当中,他们确实提供了很多帮助,提供了场地,还帮助接待以及协商各方面的资源。

但是不管你付出了多少,你终究不是投资方,在合同当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你可以分到多少票房,如果只是单方面的要求,那是没有法律效应的。

至于恩波格斗俱乐部所说的王宝强在签署合同之前说承诺给他5%的电影票房,但这也仅仅是恩波格斗俱乐部的一面之词,如果没有白纸黑字,也没有口头承诺的相关录音录像,那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再说在拍摄这部电影的时候,恩波格斗俱乐部应该知道王宝强自身的票房号召力,如果他真的同意超过9亿的票房按照5%的分成,难道他们不知道这个数字的法律意义吗?难道他们就凭借一个口头承诺就同意了?

如果这种做法能够行得通,有网友就开玩笑说,当初马化腾租用房东的房子创业,那现在房东可以反过来让腾讯分10%的股票给他!

另外,现在还有很多电影都是在横店拍摄,横店也给他们提供了场地,提供了很多帮助,甚至连群众演员都给你准备好了,那是不是意味着横店可以要求电影分5%的票房给他们?

想想这种要求根本就不现实。

所以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恩波格斗俱乐部想分5%的票房是很苍白的。

对此很多网友都觉得现在这家俱乐部混不下去了,只能通过给王宝强施加舆论压力,试图让王宝强资助一下他们,如果真是这样,那意图是不会得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