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据媒体报道,恩波格斗俱乐部与演员王宝强之间爆发了一场关于电影《八角笼中》的纠纷。
恩波格斗俱乐部声称,王宝强方面通过情感操纵让恩波签署了一份修改过的内容协议,该协议将原本商定的40万元授权费减少至20万元,并取消了票房分账条款。
此外,恩波及其团队在电影制作过程中并未收到应得的报酬,甚至相关支出也未获报销。
恩波住院期间,虽然王宝强支付了30万元的医疗费用,但这远低于实际支出的近两百万元。
恩波方面多次尝试与王宝强沟通解决此问题未果,最终选择报警处理。
对此,王宝强工作室则发表声明,坚称所有款项均已按合同规定支付,且王宝强个人对恩波进行了额外的帮助。
制片人刘勇也站出来为王宝强辩护,指责恩波方面行为不当。
案件发生以后,有网友表示,真是够了!王宝强这是在利用自己的名声做掩护,欺负人家不懂法律吗?恩波和他俱乐部的人辛苦工作,连基本的报酬都没有,这算什么?这不仅仅是钱的问题,更是职业道德和人性的问题!”
也有网友认为,王宝强,你不是一向标榜自己是个有情有义的人吗?怎么到了关键时刻就变成这样了?恩波需要的是公平对待,而不是你那点施舍。
那么,在此类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认为合同是在被误导或受欺骗的情况下签署的,可以采取哪些法律行动呢?
如果一方认为合同是在误导或欺骗下签订的,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但是,提出请求的一方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行为,比如通过短信、邮件、录音等记录证明对方确实有误导或欺骗的行为。
此外,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权利将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