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啊,她可干了一件引发轩然大波的事儿。她点名广州市文旅局审批处的一位女处长,说因为这位处长的个人原因,导致她的舞台剧没获得演出批准。网上那是讨论得热火朝天的。
文旅局呢,却回应说绝不是领导个人原因。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儿呢?今天咱们就好好唠唠,就像邻里之间拉家常一样,大家也可以说说自己的看法。
10月22日啊,金星在自己的微博上发了条消息。她直接点名广州市文旅局审批处姓宋的处长,说自己的舞台剧《日出》都在全国各地巡演四年了,可到了广州这儿,因为这位宋处长的个人原因,演出申请被拒了。
金星还要求处长给出拒绝审批的真实理由,并且出示上级部门的红头文件,不然就是公权私用。这可把大家的好奇心都勾起来了,金星为啥这么笃定是个人原因呢?她自己还说跟这位处长没私人恩怨,根本不认识。这就像一个谜团,让人摸不着头脑。
广州市文旅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审批工作可不是一个领导就能决定的,不可能因为个人原因就拒绝话剧演出申请。他们觉得金星团队的话剧演出申请被拒,可能是报送材料不齐全等情况。而火星戏剧社的工作人员说,他们也不知道被拒的具体原因。
这时候啊,就有点奇怪了。从法律角度来看,文旅局审批是有相关条例规定的。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授权,举办营业性演出得向演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果不符合相关规定就不予审批,而且得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可现在火星戏剧社说没收到书面通知,这说明文旅局可能还没正式作出不予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还在沟通阶段。就像我们平时办事儿一样,材料不全可以补,补全了就可能通过审批了。
再说说金星对行政审批工作可能存在的误解。如果文旅部门依照职权否决了申请,这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行政执法行为;但如果是拒绝审批,那就是行政不作为,审批这个职责是不能拒绝的。
要是拒绝审批,金星直接举报就好了。从目前的信息看,金星可能说的是文旅局履行审批职责后未予通过,但她可能不太清楚这里面的法律程序,分不太清自己处于什么程序阶段。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区分。这位宋处长啊,她有自己的个人身份,是公民,可能是女儿、妻子、母亲,也可能是健身俱乐部会员啥的。但在单位里,她的职务行为得依照相应的法律和程序来处理工作。
工作人员都说了,不可能领导一个人去决定审批的事儿。如果她以个人喜好或者亲戚喜好这种理由不批准,那就是个人原因,这种是没法律依据的,演出单位可以投诉、复议。
但如果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理由不通过,那就是履行职务行为,不是个人原因。可金星点名的时候,不像是一时生气随便发的,她提到了具体部门和领导名字,还一口咬定是个人原因,可目前也看不出她是怎么论证这一点的。
这就好比我们生活中的一些情况,有时候工作人员依法办事,但是被执法对象却觉得是故意刁难。就像警察查身份证,有的人就觉得为啥光查自己,是不是看自己不顺眼,其实这就是把法定原因误解成个人原因了。金星女士的这种情况是不是也这样呢?咱也不知道,她到现在也没解释为啥认为是个人原因。
不管怎么说,金星公开点名喊话这种做法,我觉得是有点滥用她作为公众人物的影响力了,这里面是有法律风险的。如果觉得执法部门工作有问题,可以复议、投诉,公开喊话可不是法定的维权途径。而且如果公众人物靠影响力就能让审批程序提速或者放宽审批条件,那对其他演出单位就不公平了。
金星点名宋女士这个行为,还有可能侵犯对方的名誉权,这就有点像网络暴力了。金星要是能证明是个人原因,那当然没问题;要是不能证明,可她的影响力又给对方造成了社会评价降低和精神痛苦,那对方是可以要求金星道歉、赔偿、消除影响的,严重的话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呢。不过具体结果还得法院来判断,就看宋女士会不会走这个程序了。
这里我想问问大家,你们觉得金星这么做是对是错呢?
总的来说,金星点名广州官员这件事啊,可没那么简单。这里面涉及到行政审批、法律程序、个人与职务行为的区分,还有名誉权等诸多问题。金星女士一直以来因为敢说被很多人赞赏,但敢说也得建立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啊。
现在这个情况,我觉得并不是公众人物使用话语权的好示范。希望金星女士以后能更谨慎地使用自己的影响力。就像那句老话说的,说话做事都得三思而后行。大家对这件事还有什么不同的想法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哦。如果觉得我今天的分析还有点道理,欢迎关注我,我会继续分享更多关于新闻和法律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