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丝芭传媒起诉鞠婧祎”、“鞠婧祎已申请笔迹鉴定”等话题冲上热搜。
“丝芭传媒起诉鞠婧祎”、“鞠婧祎已申请笔迹鉴定”等话题冲上热搜
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芭)发出声明,表示:
“近期,我司发现艺人鞠婧祎未经我司许可私自接受公开商务活动,使得大家对我司与艺人鞠婧祎之间“经纪合约是否到期”,“是否还存在经纪关系”产生疑问。”
丝芭声明
丝芭在声明中指出:
鞠婧祎的违约行为,已经在司法程序处理中;
丝芭声明
鞠婧祎方随后回应:
鞠婧祎与丝芭的《SNH48专属艺人合约》协议已于2024年6月18日到期,丝芭声称“2018年9月10日双方签署《专属艺人合约》补充协议”系丝芭捏造,鞠婧祎没见过也没有签署过。
丝芭在合约到期后作假《补充协议》,捏造续约,恶意扰乱鞠婧祎正常合作,并煽动舆论,鞠婧祎方已于今年7月起诉,并申请法院进行笔迹鉴定。
对丝芭所有对鞠婧祎方各个合作方造成损失的行为,鞠婧祎方绝不姑息,将用法律武器捍卫合法权益。
鞠婧祎方声明
实际上,早在今年的6月18日,丝芭率先就与鞠婧祎之间的经纪合约问题进行了公告:
“丝芭公司与鞠婧祎女士签署的《SNH48 专属艺人合约》及补充合约之内容”、“即日起根据补充协议条款,正式过渡到以艺人经纪协议为基础的第二阶段合作之中”、以及“继续作为鞠婧祎女士的经纪公司”等内容。
丝芭率先就与鞠婧祎之间的经纪合约问题进行了公告
但鞠婧祎同日正式回应了与丝芭合约一事,并明确表达了到期不续,以及关于丝芭公告中提到的“补充协议条款”、“第二阶段合作”都不知情。
鞠婧祎同日正式回应了与丝芭合约一事
紧随其后,丝芭继续声明:
“双方于2018年9月10日签署了《专属艺人合约》补充协议”;
“鞠婧祎女士此前向公司突然通知“立即解除《SNH48 专属艺人合约》”,在既无法定情形也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此单方面告知行为不对原合同的履行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并称双方应当“妥善沟通处理,及早消弭误会”。
紧随其后,丝芭继续声明
紧随其后,丝芭继续声明
就“《SNH48专属艺人合约》协议是否到期”、“双方是否签署《专属艺人合约》补充协议”等事实存在巨大争议,鞠婧祎是否能成功“脱身”?根据丝芭与鞠婧祎各自的声明内容可知:
丝芭与鞠婧祎各自就“合约”作出声明
但丝芭认为:
双方于2018年9月10日签署了补充协议,丝芭至今仍为鞠婧祎的独家经纪人;鞠婧祎未经许可私自接受公开商务活动,并指控鞠婧祎违约。
丝芭指控鞠婧祎违约
《SNH48专属艺人合约》协议已于2024年6月18日到期,丝芭声称“2018年9月10日双方签署《专属艺人合约》补充协议”系捏造。
目前,鞠婧祎方称已于今年7月起诉,并申请法院进行笔迹鉴定。
鞠婧祎称已申请法院进行笔迹鉴定
很显然,丝芭与鞠婧祎之前就“《SNH48专属艺人合约》协议是否到期”、“双方是否签署《专属艺人合约》补充协议”等事实存在巨大争议。
丝芭称“鞠婧祎女士此前向公司突然通知“立即解除《SNH48 专属艺人合约》””。
也就是说,鞠婧祎曾通知丝芭“立即解除《SNH48 专属艺人合约》”,而丝芭却以双方于2018年9月10日签署过补充协议为由认为双方已对合作期限进行了补充约定,丝芭继续是鞠婧祎的经纪公司。
黄婷婷与丝芭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婷婷与丝芭曾于2013年8月16日签订《SNH48专属艺人合约》,约定被告为原告
提供经纪服务,合同期限至黄婷婷满三十周岁即2022年9月8日。
根据该份合约,丝芭作为甲方,黄婷婷作为乙方。
合约第二条“双方的合作关系”主要约定:
本合约生效后,乙方将作为SNH48的成员之一加入该演艺团队,甲方在本合约有效期间,将作为乙方从事演艺事业的独家及唯一经纪人,在合约有效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无权签署或授权甲方以外的任何人为乙方签署有关乙方任何形式之演艺活动合同。
合约 第八条“合约有效期限”主要约定:
……3、本合约的终止时间。
本合约依据第八条第2款约定之生效条件生效后,有效期为八(8)年,即本合约至生效之日起满八年之日到期;若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满八年时乙方年龄未满30周岁,则合约有效期截止日期为乙方年满30周岁之日。
本合约期限届满后,甲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4、如甲方与唱片公司或影视公司签署专属合同、与广告代理方签署广告演出合同等第三方合同内容涉及乙方时,本合约履行期限可延长至和该第三方签署合同的期限为止。
5、乙方委托给甲方的影视活动独家代理权以及影视经纪业务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0年。
合约第九条“合约续约、终止或中止”主要约定:
1、本合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或更早的任何时候,双方有权就续约事宜进行协商;如果乙方综合年度人气排名(暂名,排名名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在前五十名以内的(含第五十名),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自动续约,条件与本合约相同,乙方不得拒绝或提异议。
合约第十条“违约、解约和赔偿”主要约定:
本合约有效期限内,乙方严重违反第七条7-15款约定(即违反第七条7-15款约定、且经甲方累计五次书面通知,就视为严重违约),以及违反第七条第15款的约定,即视为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行使“冻结条款”或书面通知乙方立即解除本合约,并根据法律规定及合约约定采取适当措施,由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2、考虑到甲方根据本合约约定为乙方的专业培训、推广宣传和行业交流活动投入巨大财力、物力和其他资源,以及甲方进行上述投入后将产生的预期收益,乙方根本违反本合约约定导致本合约被提前终止或解除的,或者由于乙方单方面原因导致本合约解除或提前终止的(包括乙方单方面提出解除本合约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如下:
(1)如果乙方接受甲方培训、培养在三年以内的(含三年,从本合约生效之日起算),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佰万元;
(2)如果乙方接受甲方培训、培养在三年至五年的(含五年,从本合约生效之日起算),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捌佰万元;
(3)如果乙方接受甲方培训、培养超过五年的(不含五年,从本合约生效之日起算),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仟万元。
上述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不论甲方是否有损失发生,均不得免除乙方的上述违约金责任,如果该惩罚性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另行支付违约金予以弥补。
4、乙方未经甲方事先许可,无故缺席甲方安排的各种广告、推广、宣传、代言、演出、节目录制以及专业培训、推广宣传和行业交流活动,应按照甲方制订的《团队成员管理守则》进行处理;若乙方的上述行为,导致甲方需向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或其他经济赔偿责任,则该违约责任或其他经济赔偿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两天内将相应费用支付给甲方。
5、甲方亦可无需任何理由解除本合约,此时甲乙双方均无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对方损失。
根据双方声明,鞠婧祎亦于2013年8月16日与丝芭签订《SNH48专属艺人合约》,与黄婷婷与丝芭签约日相同。
因此,鞠婧祎签订合约内容很可能与黄婷婷与丝芭签订合约内容相同或相似。
以下参考黄婷婷与丝芭签订《SNH48专属艺人合约》约定内容继续评述。
演艺经纪合同并非单纯的委托合同,其中含委托、居间、行纪、培养、宣传、推广、知识产权等条款,是复杂的混合合同。
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关于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中,解约是最常见的争议内容。
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中,解约是最常见的争议内容
虽然简单来说,演艺经纪合同无非是对艺人演艺工作进行经纪的合同。
但是,大多数经纪合同都会对经纪公司的“代理签约权利”、“对艺人的规划、培养、培训、包装等服务内容”、“使用或永久使用艺人的知识产权、名称权、肖像权”、“公司管理与纪律”等进行约定,具有混合合同属性。
与委托合同允许委托人行使单方解除权不同,实践中通常不支持演艺经纪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委托合同允许委托人行使单方解除权
对于演艺经纪合同原则上可以适用协商解除、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三种解除的方式。
协商解除,顾名思义,就是合同双方约定一致可解除合同。
很显然,鞠婧祎与丝芭之间并未就解除专属艺人合约或续约协商一致。
约定解除,即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双方约定一致可解除合同
黄婷婷与丝芭签署的《SNH48专属艺人合约》仅约定了丝芭的合同解除权:
丝芭作为甲方可无需任何理由解除本合约,但是黄婷婷作为乙方,合约并未约定黄婷婷可单方面行使约定解除权;
如果黄婷婷单方面提出解除本合约的,就需要向丝芭支付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违约金。
在与黄婷婷其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黄婷婷主张解约,丝芭要求黄婷婷根据合约承担一千万元的违约金,但法院最终认定违约金过高,予以调整至三百五十万元。
法院认定丝芭向黄婷婷主张的违约金过高
若参考黄婷婷与丝芭签署的《SNH48专属艺人合约》约定,其中未涉及艺人方面的约定解除权,因此鞠婧祎恐难以依据约定解除权单方面与丝芭解约。
鞠婧祎恐难以依据约定解除权单方面与丝芭解约
法定解除,即主要针对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本违约而赋予非违约方的一种法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特定情形下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丝芭的声明中曾指控鞠婧祎违约,认为“我司发现艺人鞠婧祎未经我司许可私自接受公开商务活动”。
如这一指控属实,丝芭可能拥有法定解除权。
基于上述分析,鞠婧祎想要单方面“立即解除”与丝芭之间合约,可能无法“得偿所愿”。
鞠婧祎想要在2024年6月18日“立即解除”与丝芭之间合约,可能与合约中约定的“合约的终止时间”有关
由于黄婷婷与鞠婧祎均于2013年8月16日与丝芭签订《SNH48专属艺人合约》,参考黄婷婷与丝芭之间签署的《SNH48专属艺人合约》,在鞠婧祎与丝芭的合约中也很可能约定了:
“若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满八年时乙方年龄未满30周岁,则合约有效期截止日期为乙方年满30周岁之日”。
鞠婧祎出生于1994年6月18日,在今年6月18日已满30周岁,正如“合约有效期截止日期为乙方年满30周岁之日”的约定。
鞠婧祎出生于1994年6月18日,在今年6月18日已满30周岁
因此,鞠婧祎于今年6月18日发布声明称:“我已明确向丝芭传媒表达了2024年6月18日到期不续的决定”。
但丝芭的合约显然并不“遂人愿”。
丝芭的合约显然并不“遂人愿”
参考黄婷婷与丝芭之间签署的《SNH48专属艺人合约》,丝芭还通过如下约定限制了艺人“到期不续”的权利:
“本合约期限届满后,甲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乙方委托给甲方的影视活动独家代理权以及影视经纪业务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0年”;
“本合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或更早的任何时候,双方有权就续约事宜进行协商;如果乙方综合年度人气排名(暂名,排名名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在前五十名以内的(含第五十名),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自动续约,条件与本合约相同,乙方不得拒绝或提异议”。
丝芭在合约中限制了艺人“到期不续”的权利
显然,丝芭与鞠婧祎之间的《SNH48专属艺人合约》协议确已到期,但是丝芭如果主张相同条件下的“优先续约权”、“影视活动独家代理权”、“单方面通知自动续约”等合约权利,鞠婧祎可能无法以与丝芭的合作到期为由顺利终止艺人合约。
由于丝芭可单方面主张上述约定权利,这与双方在声明中强调的“补充协议”是否为鞠婧祎本人签署并没有多大关系。
“补充协议”是否为鞠婧祎本人签署可能对“续约”与否并无影响
简单来说:
“补充协议”是真,鞠婧祎与丝芭之间的艺人合约仍在有效期;
若“补充协议”是假,那么参考丝芭与黄婷婷之间《SNH48专属艺人合约》条款,丝芭可通过“单方面通知自动续约”与鞠婧祎自动续约。
因此,“补充协议”无论“真假”,鞠婧祎可能都无法解约。
丝芭在早前的声明中指出“鞠婧祎女士此前向公司突然通知“立即解除《SNH48 专属艺人合约》””,这说明鞠婧祎已经单方面行使了合同解除权。
在法律上,需要评估鞠婧祎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效力。
这可能才是鞠婧祎能够顺利“脱身”的关键点。
鞠婧祎能够顺利“脱身”的关键点在于能否顺利解除艺人合约
演艺经纪合同属于混合合同,无法单纯依据委托合同行使任意解除权,按照目前的情形,鞠婧祎也没有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更未与丝芭协商一致解除。
陈律师认为:鞠婧祎要与丝芭解约,很可能只能依靠法院“酌定解除”。
法院“酌定解除”黄婷婷与丝芭之间的艺人合同
演艺经纪合同是以艺人与经纪公司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如果艺人与经纪公司间的信赖关系已经破坏,且艺人与经纪公司原合作期间亦已到期,法院有很大程度上可能会酌定解除该演艺经纪合同。
作为经纪公司,丝芭也应当考虑到与艺人合作的基础是“信赖”。
演艺经纪合同是以艺人与经纪公司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
如果依据“优先续约权”、“影视活动独家代理权”、“单方面通知自动续约”等合约权利单方面排除艺人“到期不续”的权利,可能只会将与艺人继续合作的机会同等地“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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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黄婷婷与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沪0109民初10792号;论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作者:刘承韪,Vol. 13,No. 4 ,2019,清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