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知名男团选秀节目的L姓男艺人因和12岁少女性交,二审遭判刑4年。 (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Unsplash)
记者郭玗洁/台北报道
一名L姓男子涉嫌性侵未满14岁的未成年女子,一、二审依犯对于未满14岁之女子为性交罪,遭判刑4年,包括此案,他总共至少和3名未满14岁的少女发生性行为。 《ETtoday新闻云》追查,发现该名L男与曾参加知名男团选秀节目的L姓男艺人同龄且同名同姓,对此记者向经纪人求证,对方未否认、但也未正面证实,仅表示目前已紧急向L男联系,强调公司经纪伙伴、行政伙伴均不知情,倘若属实,将依合约「重大不名誉事件条款」做出惩处。
判决指出,L男上OMI交友软件认识少女小安(化名),因小安在交友个人页面上注明「未满十八岁(13」,L男明知小安为13岁(实际为12岁),仍在2022年11月13日晚间6时22分许和她相约见面,并带回自己位于西门町的住处,尽管在住处小安再度表示自己未成年,L男仍将她推倒在床,和她激战1次。 案发后小安向辅导老师吐露此事,经老师告知小安母亲,母亲随即带她到警局报案。
L男在警询时坦承犯行,不过审理时又翻供,辩称当时没有律师陪,会坦承发生关系,是因为「我觉得带女生回家,没有发生性行为,男性自尊说不过去」,反控警察没有保持中立角度,一直否定他的答案想说服他,侦查时检察官又很大声、严厉的问话,让他觉得有点害怕。
不过小安证称,两人在网路聊了2、3个礼拜后相约见面,接着L男说要上厕所,就一起回到他家,聊了10分钟L男就问她「要不要试试看」,见她沉默不答,两人又聊了一个半小时,后来L男叫她不要紧张、她说好,两人便发生关系近10分钟。 从两人见面到她搭公车离开,全程包含性行为的过程中,L男都没有脱下口罩。
案经上诉到台湾高等法院,法官检视警询笔录画面,认为警察语气平和,L男除了就小安就年龄问题回答略有犹豫,其他都是立即主动回答,并没有恐惧的样子。
法官指出,过去L男就曾在2019年7月间透过交友软件,认识未满14岁的女生并发生关系,所以L男在前案警询时就表示,他因在未满18岁时,就曾和未满14岁的人发生性行为,所以很清楚不能碰未满14岁的女生,后来该案经不处分确定。
法官认为,L男既然知道和未成年性交触法,不可能会随便自承犯罪,小安也没有诬陷他的动机,加上小安下体验出伤痕也和证词相符,判L男犯行属实,审酌他否认犯行,没有悔意,依犯对于未满14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处4年徒刑。 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