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雪凝回应抄袭汪苏泷#近日,在节目《有歌2024》中,00后女歌手陈雪凝演唱的原创歌曲《我要肆意悲伤,趁这一生还长》被指出与汪苏泷的歌曲《睡前故事》旋律相似,引发了抄袭争议。
碰巧的是,汪苏泷在节目中是以评委身份进行点评:“这首歌如果我还在下面的话,我可能也不会选,其实我一直看歌词我就会期待是什么样的歌,因为歌名很吸引人,叫肆意悲伤,但我自己听完之后,没有在歌曲中感觉到悲伤,我觉得它的编曲和唱腔都很快乐,如果我是一个悲伤的人去听这首歌的话,我可能会更绝望一点,因为我觉得,你不懂我的悲伤”。
针对抄袭争议,11月5日,陈雪凝回应了抄袭一事,并对此表示道歉。她表示,这首歌是在她个人低谷时期创作的,意在鼓励自己和听众直面生活中的困难。陈雪凝强调了自己作为原创音乐人的立场,深知原创的重要性,并表示由于自己的疏忽,在创作过程中没有严格自我审查,未能避开旋律上的相似,直到节目录制结束后听到大家的声音才意识到错误。她向汪苏泷老师郑重道歉,并承诺未来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尊重并坚持原创。同时,她宣布《我要肆意悲伤,趁这一生还长》这首歌曲将不会在各大音乐平台上架。
陈雪凝的事件并不是一个偶然,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音乐版权问题逐渐凸显,成为我们共同关注的焦点,今天就借着这个事件,我们来重点“补习”一下关于音乐版权的相关问题吧。
音乐版权是个统称概念,不同的音乐权利主体分别拥有相应的权利内容。我们平日所说的版权是个广义概念,其是狭义版权以及邻接权的统称。狭义版权是指法律赋予作者对其创作作品所享有的十七项权利的统称,因此只有作品的创作者才能称的上狭义版权人;邻接权是指法律赋予作品传播者(或对作品的传播具有突出贡献的人)的权利,不同的传播者因传播方式不同,其所享有的权利也有所不同。因此,音乐版权实际包含词、曲作者的词、曲版权、歌手的表演者权以及录音制作者(投资人)的录音制作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完整权利。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常见的侵权行为都有哪些?
翻唱他人的歌曲:如果歌手翻唱了他人创作的歌曲并进行了重新演绎,则可能需要向原作者支付版权费用或者取得授权。此外,如果歌手在翻唱过程中对原作品进行了改编或混音等创造性修改,还需要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和修改权等权利。
使用了他人的音乐元素:如果歌手在演唱自己的歌曲时使用了受版权保护的音乐元素或动机,如采样或编排等,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歌手需要事先与版权所有者达成协议并获得相应的授权或许可,这就是陈雪凝新歌所踩的雷。
歌曲的音乐版权要怎么进行保护?
音乐的权属关系非常复杂且多元化,音乐类型作品版权保护大概有以下三种情况:
(1)音乐作品在登记时,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曲谱登记,还有一种是词曲在一起的歌曲登记。曲谱登记,一般申请人是以书写的方式把曲谱记录下来。比如一首原创歌曲,可以提供词曲来做版权登记,词曲作者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如果曲谱不是原创,歌词是原创的情况,曲谱需要得到原作者的授权,才能版权登记;要是拿不到曲谱授权,只能登记原创歌词,歌词只能以文字作品登记,这属于歌词的版权,而不是音乐作品的版权。
(2)原创歌曲CD,制作者录制而成的录音制品,一般包括伴奏和歌曲,版权登记时属于录音制品,伴奏、歌曲作者、演唱者、录制人都是同一人,著作权权利人为同一人,如果不是同一人,需要伴奏和歌曲的词、曲原创作者、演唱者提供著作权授权书才能登记。
(3)原创歌曲MV,一般包括伴奏、歌曲作者、演唱者、表演者、制作者,版权登记时属于视听作品,简单理解就是既有画面又能听到声音,当伴奏、歌曲作者、演唱者、表演者都是同一人,著作权权利人为同一人。如果不是同一人,需要伴奏、歌曲的词和曲原创作者、演唱者、表演者提供著作权授权书才能登记。这里需要注意一点,作品中出现的所有表演者还需要提供肖像授权书。
在数字化时代,音乐版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陈雪凝与汪苏泷的事件提醒我们,无论是音乐创作者还是表演者,都必须对版权保护有深刻的认识和尊重。
音乐版权的复杂性要求我们在创作、传播和使用音乐作品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尊重原创,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这不仅涉及到法律层面的责任,也是对音乐文化传承和创新的尊重。通过版权保护,我们可以确保音乐创作的活力和多样性,同时为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让我们共同努力,为音乐版权保护贡献力量,让每一份创意和努力都能得到应有的回报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