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雨姐”“大娃”双方都有错,不能是炒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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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不知道谁是“东北雨姐”,现在知道了,也不知道那个什么“大娃”,现在也知道了。之所以知道,是因为他们俩之间发生的争端。

毕竟有很多人像小编一样,通过这件事,才知道了这两个人。从这一角度来说,这件事情提高了他们俩的知名度,可能会有的人关注他们,为他俩带来一波流量。

按照雨姐在网上的说法,大体经过是这样的:

大娃自称是雨姐的粉丝,受到了雨姐的热情接待。吃饭期间雨姐发现大娃等人对她偷拍视频,雨姐不让,双方发生肢体接触。经警方调解,双方签订了和解书,雨姐赔偿了对方2万元。事后大娃将偷拍的视频发到网上,又发来纠纷和解书,要求雨姐支付30万元。

雨姐与大娃双方产生纠纷之后,警方参与了调解,而且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也就是说,双方签字画押的和解书,肯定是双方认可的,在警方的见证下生效了。

根据雨姐的说法,她赔偿对方2万元,是因为在撕扯时把对方的衣服弄脏了。我们不管是弄脏了衣服,还是打伤了对方,反正雨姐方有过错,否则不可能赔偿。

前面已经说了,在警方的协调下,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那么这个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这是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既然警方参与了调解,那么这个案件就是个治安案件,很有可能认定双方是互殴,可能连轻微伤都达不到。

目前并不知道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如果雨姐已经履行完了自己的义务,对方是不能再提更多要求的。也就是说,大娃方所要的30万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目前的情况是,大娃方说,经过检验,雨姐所卖的红薯粉条没有检出红薯基因,而是检出了木薯基因。也就是说,粉条根本不是红薯做的,是木薯做的,而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称尚不清楚其含量情况。

如果粉条生产商涉嫌造假,如果雨姐知道是假货却进行销售,厂商和带货的雨姐自然推脱不了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消费者可以向雨姐索赔,也可以向厂商索赔,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厂商进行行政处罚。

如果造假量很大,给消费者带来严重损失的或严重后果的,很有可能追究厂商和雨姐的刑事责任。当然,如果贾姐不知道是假货的情况,那就另当别论了。

综上所述,整个事情如果真是雨姐所说的那样,那么双方都有过错,半斤八两。

既然都有错,为什么还要在网上大张旗鼓地你来我往呢?所以有人怀疑,是不是在炒作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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