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女子十二乐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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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剑锋,表演女子十二乐坊。

著作权并不保护抽象的思想、思路、观念、理论、构思、创意、概念、风格,而是保护以文字、音乐、美术等各种符号体系对思想的具体表达,此为思想表达两分法。也就是说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

为什么著作权法有这样的一种制度设计?

1. 首先与立法者对思想自由的珍视有关,思想不应该被垄断。

2. 其次也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有关,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而作品的创作多多少少都需要借助前人作品中体现出的思想、创意、风格等等。如果这些东西都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有长达作者有生之年加 50 年的保护期,将会极大地妨碍而不是促进后续创作。因此著作权必须要把作品中体现出的思想留在公有领域,供任何人创作作品时自由使用。

原告张铁军于 1998 年 4 月创作了《北京中华女子乐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整合报告》。1999 年初,被告王晓京从原告处获取了《整合报告》,后创作形成了《"女子十二乐坊"项目实施计划》。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的《整合报告》进行改编和汇编,进而形成了《女子十二乐坊"项目实施计划》,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改编权和汇编权。起诉被告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2005 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中,不包括思想、方法、步骤、概念、原则或发现。无论上述内容以何种形式被描述、展示或体现。由此可见,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或构思,著作权人不能阻止他人使用其作品中所反映出的思想或信息。

原告的报告中所涉及的演出模式包括创意和操作方法,总体上属于创意、构思或理念的范畴,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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