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9日晚,电影《大梦归离》的主演陈都灵、侯明昊及田嘉瑞进行了线上直播互动。
期间,陈都灵的一名工作人员在直播画面外大声斥责,要求某人不要出现在直播镜头中,并表达了不满的情绪。
陈都灵在直播过程中尝试介入调解该状况,而同场的侯明昊与田嘉瑞则对此表现得非常惊讶。
该事件迅速引起公众关注,并登上了社交媒体的热搜榜。
事后,陈都灵的工作室于次日凌晨发布了一份道歉声明,解释直播前遇到了技术问题,导致了上述情况的发生,并为此向公众及陈都灵本人致歉。
工作室呼吁大众继续支持电影《大梦归离》及其主演文潇。
案件发生以后,有网友表示,“简直难以置信,这简直就是职场素质的滑铁卢。工作人员的态度不仅影响了直播的质量,还给艺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压力。这种行为完全不能容忍,希望他们能严肃处理。”
也有网友认为,“这是什么鬼?我看直播的时候都快尴尬死了。工作人员这么没礼貌,搞得像是谁欠了他钱一样。这种人怎么还在娱乐圈工作?难道没有一点职业素养吗?”
那么,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可能构成对艺人人格权的侵犯呢?
在中国,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如果工作人员的行为超出了合理的职业范围,且对艺人造成了名誉上的损害或精神上的困扰,那么理论上可以视为对艺人名誉权的一种侵害。
然而,在本案例中,尽管工作人员的态度可能不太恰当,但从描述来看,其行为似乎主要是对工作的担忧而非直接针对艺人个人,因此是否构成侵权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